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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的公告(2019年第9号)
发表时间:【2019-02-21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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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条规定,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再评价,认为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存在严重不良反应,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,决定自即日起停止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在我国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,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。已上市销售的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,召回工作应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,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。
  特此公告。
  附件:含呋喃唑酮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名单
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nmpa.gov.cn/WS04/CL2138/335063.html